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
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
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2011年)
-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 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2011年)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