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 试点原则
(一)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
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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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2001年)
-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