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