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快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 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寄件人声明放弃;
(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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