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 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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