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制作、发放、使用、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许可证管理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规范、便民的原则。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涉及许可证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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