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一、 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 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 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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