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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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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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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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