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2019年)
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水利厅,黄河水利委员会:
淤地坝是黄土高原地区特有的、行之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在拦泥淤地、发展生产、改善生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淤地坝工程数量大,多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标准低,泄洪设施不完善,安全度汛风险较大。通过去年我部组织的暗访督查发现,淤地坝工程在运用管理中存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三个责任人”落实不到位、防汛预案针对性不强、管理经费不落实、运行管理薄弱等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切实落实工程安全运用管理主体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负总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责任单位,着力解决工程未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或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维修养护、巡查人员报酬等日常管理经费,组织乡、镇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监管责任,负责制定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做好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落实防汛技术责任人,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运用管理情况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逐坝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原则上,乡、镇级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维护、安全运用管理等制度;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并明确岗位职责;组织编制防汛预案,落实避险措施,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组织开展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雨情汛情上报、防汛抢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要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各级防汛责任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本辖区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的行政责任人,对全县淤地坝工程度汛安全负总责。
二、
切实落实工程防汛“三个责任人”责任
要把落实防汛“三个责任人”作为确保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的关键措施。所有骨干坝和下游有重要设施的中型坝都要逐坝落实工程防汛行政、巡查、技术“三个责任人”。原则上,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工程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巡查责任人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一般由工程所在地村干部或村民担任,对下游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中型以上淤地坝,以及库容大于100万方的骨干坝,必须做到“一坝一人”巡查;技术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行政责任人应熟悉淤地坝工程防汛岗位职责,掌握工程基本情况,熟悉单坝防汛预案内容。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指挥人员撤离避险和应急抢险等。
巡查责任人应熟知淤地坝工程巡查工作要求,熟悉掌握放水设施开启时间、数量、次序等操作规定。负责汛前巡查坝体、放水和泄洪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工程管理责任主体,清理放水设施淤积物,放空坝内蓄水;汛期要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行政责任人,强降雨期间应增加巡查频次,随时关注雨情,密切监视水位变化和淤地坝运行状况,一旦发现汛情、险情第一时间报告行政责任人,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出避险信号,告知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
技术责任人应掌握淤地坝工程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和安全隐患。负责指导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做好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发生险情时为避险、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指导。
每年5月20日前,中型以上淤地坝“三个责任人”名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媒体公示,并逐级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5月底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中型以上淤地坝“三个责任人”名单报水利部,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三个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应结合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巡查责任人进行全员培训,使防汛责任人熟知自己的职责与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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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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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
-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19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