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信访工作和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育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教育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教育部门处理的事项,称教育信访事项。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
(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四)以人民为中心,把开展工作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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