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的公函(202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决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就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国务院
2022年11月26日
- 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见(2003年)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2024年)
-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0年)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