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的公函(202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决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就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国务院
2022年11月26日
- 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关于共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柳州地区设立地级来宾市并调整柳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201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