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的公函(202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决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就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国务院
2022年11月26日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