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
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点应是防止水源被有毒化学物质和各种病原体污染。
第三条
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项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持久性的次生污染。灾后重建时应科学统一规划饮用水水源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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