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