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 浙江省位于长江三角洲南翼、东南沿海中部,涉海产业基础较好。全省海洋资源丰富,海域面积广阔,海岸线长度和海岛数量均居全国首位。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 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5.06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0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30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业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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