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领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面对社会领域需求倒逼扩大有效供给的新形势,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政府切实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把非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地交给市场;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注重调动社会力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1.
制定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新增服务和产品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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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