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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