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成 立 保 障 性
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
国函〔2009〕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一、 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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