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