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收(202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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