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收(202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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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葡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月18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关于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年)
-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
-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8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