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