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