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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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7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0日答记者问(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7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