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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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 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2014年)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