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 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
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7月)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年)
-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