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 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 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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