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本决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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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 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
- 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