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本决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