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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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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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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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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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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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