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坚守初心共促发展开启亚太合作新篇章——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书面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
- 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
- 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