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3年)
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四、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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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