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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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2016年)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 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2013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7日答记者问(美军侦察机)(2001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