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广西河池民用机场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