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转让,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债券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其他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但应当同时将披露的年度报告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相关章节说明调整原因。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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