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司法部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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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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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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