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司法部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