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司法部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2025年)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