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 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2016年)
-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