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说明
一、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经营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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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2016年)
-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武汉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3年)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