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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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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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05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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