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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