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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