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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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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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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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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