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路上,驾驶各类铁路机车、动车、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驾驶证分A、B、C、D、E、F六类。A类:驾驶内燃、电力机车及动车组。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内燃动车组。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F类:其他类别车辆。驾驶证使用年限为6年。
持A、B、C三类驾驶证中任何一种,经专门培训及分类考试合格后,准予驾驶200km/h及以上旅客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高”字水印;准予驾驶万吨及以上重载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重”字水印;准予单独执乘操纵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单”字水印。
第四条
申请驾驶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确定的标准,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二)A、B、C类需要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中等专业以上学历,D、E、F类需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高速、重载列车及单独执乘的司机,需担任司机职务2年以上,并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
(四)经铁道部组织的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
(五)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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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