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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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 携手同行现代化之路——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
-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7月)
-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瑞金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