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规范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开展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隆格尔等五县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1年)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