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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