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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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 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