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任务的法人组织。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具体分为:
1.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成套项目、以附带工程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2.物资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以提供物资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3.服务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政策咨询、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等以派遣专家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二)项目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准备性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编制、援外优惠贷款申请报告编制、重大战略项目融资方案编制和项目申请等立项前期咨询服务任务。
(三)评估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评估、援外优惠贷款申请报告评审、重大战略项目融资方案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后评估任务。
(四)经济技术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概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查、合同价款审定任务。
第三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具体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协助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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