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
(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四)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
(五)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进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商务部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进行资格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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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6月11日发表谈话(2000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2013年)
-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