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
(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四)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
(五)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进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商务部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进行资格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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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7年6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新闻公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