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行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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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
-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