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资格管理机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