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资格管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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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2007年)
-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年)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在“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上的讲话习近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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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