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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