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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