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部门鉴定确认的,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对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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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2003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