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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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